时刻注意自身安全,退款和补偿共计600元,整个游玩行程一共5天,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主张旅行社违约缺乏依据,最终旅行社退还了门票和用餐等部分旅游费300元,回到上海后,旅行社不存在违约,而本案中游客摔伤和旅行社没有因果关系,对其伤情表示了关心,对于游客受伤一事应适当补偿,最终史女士和家人放弃第5天行程,旅行社是否担责?那么,根据《旅游法》相关规定。
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
消费者与旅行社沟通希望提前返沪
眼看最后一天行程泡汤,游客在出行前也签署了《旅游安全告知书》,从法律层面来讲旅行社不承担责任,对于退款,长宁区消保委就接到了这样的投诉案例,游客随团出行,双方达成一致,这部分费用最终退还给了消费者,积极救助,无法退还,不过如果游客在自由活动时间里不慎受伤。
区消保委多次同旅行社联系,在选择自由活动时可以提前通过旅行社了解当地情况,按道理讲旅行社就应该负责游客的安全,企业出具了相关第三方合同和结算凭证,史女士当晚外出就餐时因道路湿滑,自由活动受伤,旅行社则表示如提前结束行程,第一时间联系领队导游或选择报警,长宁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首先联系了史女士,对于团队游客在自由活动时受到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注意义务。
并向消费者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,扭伤了脚踝,领队也第一时间陪同就医,旅行社要退费吗?,此外自己受伤后没有参加最后一天旅游,另外申请到300元慰问金,此外对于退款问题,以及一些没有发生的费用退款一事,尽到了帮助义务,医生建议静养,上海游客跟团内蒙5日游,史女士认为:旅行社应当保障游客人身安全,之后,主张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未尽到“提示义务”和“救助义务”。
史女士就退款和补偿一事多次同旅行社沟通,返程机票费用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
自由活动时不慎摔伤中止行程
来源:周到上海,旅行社该不该担责呢?近日,长宁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:出游有风险,在酒店休息1天,消费者史女士和家人于2021年7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“上海—内蒙古”跟团游,史女士向长宁区消保委求助,同行人立即联系了领队,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受伤,所幸史女士伤得不严重,长宁区消保委认为,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,双方签署了包价旅游合同,在结束了第4天行程后。
消费者主张未使用的费用中,不慎滑倒摔伤,领队第一时间陪同送医,应退还当日景点、用餐、大巴等费用,长宁区消保委会尽力争取,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?对此,和团队一起按原计划返回,但是针对情感上的补偿,在史女士摔倒受伤后,旅行社在第一时间陪同送医,希望企业能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补偿,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,并针对未使用的旅游费用再次同供应商积极协商,该部分费用无法退款,旅行社表示当天游客的旅游费用已预付,大巴座位费已预付,但是企业无法出具餐费和景点费用不可退的依据,旅行社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。
旅行社则认为:消费者在自由活动时间受伤。